与13岁女友同房 冲动惹来4年牢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一刚成年男子与其13岁女友发生性关系,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强奸案,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2月,刚满18周岁的王某(化名)通过他人认识了上初一的学生李某(化名),其后二人互换联系方式并迅速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同年3月至4月间,王某在明知李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4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王某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王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庭审中,王某辩护人提出王某刚满18周岁,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较为轻微,而被害人李某未严格要求自己,其监护人对其管教不严,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建议对王某适用缓刑。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害人系十三周岁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即使征得其同意,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仍侵犯了其性行为的决定权。而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道德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案中尽管被告人未采取强制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没有反抗的自愿行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并不存在过错,遂对于该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多次实施奸淫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王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至于被告人王某是否适用缓刑,法院认为,王某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情节较恶劣,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未成年人要学法懂法,同时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性观念,切勿为了追求一时的刺激,导致严重后果,损害的是双方家庭以及个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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