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远望谷公司因与陈占敏及常砾文、王静、国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民申2508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17)吉02民再79号民事判决,远望谷公司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民再62号民事判决。远望谷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审请求系对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远望谷公司如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再审民事判决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276号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常砾文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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