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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刘某乙非法出售、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日期:2023-11-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某甲、刘某乙非法出售、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经微信协商,刘某甲在其住处以12000元的价格向刘某乙出售白色羽毛鹦鹉一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蓝眼凤头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后公安部门将二人抓获。涉案鹦鹉移交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救助。

【裁判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刘某乙非法收购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应予处罚。鉴于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刘某乙系初犯且能认罪悔罪,法院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刘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市民喜欢饲养宠物,花鸟市场也经常有店家出售羽色艳丽的鹦鹉,但是许多人并不清楚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鹦鹉的种类有2科82属358种,绝大多数都被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我国境内只有虎皮鹦鹉、桃脸牡丹鹦鹉和鸡尾鹦鹉可以自由买卖和饲养,其他大部分鹦鹉都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本案所涉鹦鹉就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出售、购买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否则即可能构成犯罪,而不以是否知情、是否盈利为定罪标准。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植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判决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对于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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