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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9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通告》,明确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禁猎。2020年12月11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张某在蓟州区于桥水库部分水面的浮草上,以投撒“呋喃丹”的方式猎杀野生动物,致使骨顶鸡死亡88只,䴙䴘死亡1只。上述所有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认定,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600元。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66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主动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蓟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660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非法狩猎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典型案例。保护野生动物,依法打击非法狩猎行为,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被告人无视政府禁猎通告,在禁猎期内有预谋地猎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本案综合运用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手段,全面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彰显了惩治与修复并重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提升人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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