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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行政案件

某工程检测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案

日期:2023-11-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工程检测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工程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其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工程检测公司规划建设的混凝土抗压实验室等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规定,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类别。该公司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滨海新区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工程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源头预防建设项目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环保法律制度,是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抓手。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分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唯一依据,并明示了企业等责任主体取得工商登记及相关行业资质认证,并不能免除其依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应当履行的环保责任,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履责,打击环保违法行为提供司法支持,强化对企业等环境责任主体的司法监督,是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生动样本。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警示企业等生产经营者在追求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切实增强环境主体责任意识,注重保障生态环境价值,努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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