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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处罚,对象如何定?

日期:2025-05-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徐志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法治护发展,监管守方圆

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

涉企行政执法如何规范?

企业合法权益怎样保障?

本系列聚焦一线

直击企业关切

说透行政执法边界,理清政企互动规则

知法防范风险,守规筑牢底线

培育新质生产力,共绘发展同心圆

在对企业进行处罚时,必须厘清企业与个人的责任边界,既要避免企业为个人行为“背锅”,也要防止个人因企业决策“隐身”,保障企业家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行,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针对性和合法性,真正做到权责一致、罚过相当。

什么是行政处罚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该法第四条也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由此可知,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通常所称的“行政相对人”。作为一个整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概念相对清晰,但在具体执法的区分上,尤其在公民、法人的行为交叉地带,如何区分处罚对象,还存在需要明确的地方。而公司是人的集合体,在涉企行政处罚时,即存在需要区分处罚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身处其中的个人的问题。

涉企领域区分处罚对象的意义

在对企业的执法过程中,区分违法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企业中具体的个人,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辨明法律适用

企业和个人分别作为不同的主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对于处罚对象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亦存在差异,精准区分对象是准确适用相应法律的前提。例如,行政拘留即为针对个人独有的处罚种类。

二是明确责任归属

精准识别违法主体,避免责任混淆,避免主体因他人的过错而承担责任,有利于精准打击违法行为。如果企业与个人的责任不分,可能会导致法律的执行出现偏差,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三是改进奖惩机制

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若是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出现问题,则可以相应地建立健全合规制度;若是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时,则强化对相关员工行为的管理,增强员工遵守企业规章自觉。

四是优化营商环境

涉企领域因涉及企业经营,自然也关乎营商环境。若企业因个人行为不当受罚,对于企业声誉等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企业日常经营;同样,若企业家因企业行为受到不当处罚时,对于企业家发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经营也会产生阻碍。

实践中,亦时常发生需要区分处罚对象的事例。例如,某建筑公司技术员小张,兼任某村文化室修缮工程的项目现场负责人。为方便施工,在未经公司内部程序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拆除了施工范围外村民小李家的围墙,最终小张因为故意毁坏私人财物,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案例中看似是企业施工行为,最终却由个人承担治安责任。

识别涉企行政处罚对象“三步法”

在明确处罚对象内涵,认识区分涉企行政处罚对象重要意义的基础上,要真正准确识别涉企行政处罚对象,可以借鉴如下“三步法”:

首先,企业合法存在、独立担责是处罚企业的前提。企业应该是合法存在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依法设立、合法活动,企业才具有担责可能,从逻辑上讲,这也是需要区分处罚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的前提;反之,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企业设立后,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违法行为。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分支机构能否被处罚的问题。虽然民法的视角下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人格,但在行政处罚时并不能当然认为其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比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象,结合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对于“其他组织”的解释,应当认为分支机构可以被包含在内。应着重考虑该机构是否有独立决策自主权,能否对外表达意志、承担责任。

其次,违法行为是否在企业意志的支配下进行的。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相比个人而言,是人的集合,自身运行有规章制度,作出决定体现的是集体意志。如果处罚对象是企业,则相关行为必须是经过企业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法律、章程规定的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没有经过单位决策流程,或者工作人员对外擅自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宜认定为单位的行为。若个人盗用企业名义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私分的,也不宜认定为企业违法而遭受处罚。前述案例中,小张是施工现场施工负责人,其擅自决策拆除的围墙,明显超出施工合同、图纸所确定的最大范围,也没有经过公司决策程序,不认为是公司意志,而将其认为小张个人行为。

最后,企业有责并不意味着个人免罚。在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除只处罚企业的单罚制情形外,还存在一并处罚相关负责人员的双罚制情形,此时就需识别企业违法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特定情形下还将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情形予以处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而直接责任人员,是指明知违法行为并亲自予以实施的单位工作人员。相关责任人员的确定,主要考虑在单位违法行为中组织、指挥、决策作用,以及自身行为与违法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综上,在分析处罚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时,可从“一看主体资格、二察意志归属、三辨单双罚则”的三步法渐次判断,精准锚定行政处罚对象,规范涉企行政处罚权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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