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拒付编制情况下承租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参考案例 某金融租赁公司诉浙江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10-2-214-001 / 民事 /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天津海事法院 / 2013.12.09 / (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246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当租赁物价格变化较大、租赁物价值难以确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又均不愿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时,对于出租人主张的解除合同后,承租人未按期交回租赁物,应当支付船舶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租金标准判决承租人赔偿因合同解除后继续占有使用租赁船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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