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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认定

日期:2025-09-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认定

参考案例:林某、金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2025-03-1-092-001 / 刑事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16.09.28 / (2014)城刑初字第84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8.12

裁判要旨

对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中“隐匿”的把握,应当与会计法等有关行政法律规范保持一致。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隐匿是指当有关机关要求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检查会计工作或者查找相关违法犯罪证据时,故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转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但没有对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故意的,依法不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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