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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处理

日期:2012-08-21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15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处理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至第96条及《意见》相关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形:

1、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4、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

(二) 参与分配

根据《意见》第297条、298条和第299条以及《规定》第90条要求,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在各债权人中公平分配的一种执行制度。参与分配制度的建立,旨在最大限度地、平等地保护被执行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债权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中得到公平的清偿。

参与分配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被执行人应当是公民或其它组织,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清偿。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如其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规定》第89条、第96条)。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个债权人请求清偿,则只需用执行所得清偿该申请执行人即可。

2.参与分配的财产必须属于被执行人。  因为只有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清偿债权的请求时,才需要实行参与分配,否则,可以分别对各债务人申请执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实行参与分配制度。

3.参与分配的前提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外,还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已经取得执行根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另外申请执行,已经起诉的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等到取得执行根据后再申请执行。

4.参与分配的标的应当是金钱债权。民事执行一般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由于参与分配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就执行所得的金额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而且只有对金钱才能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才能实行参与分配。

5.参与分配的申请必须在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前提出。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6.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应当是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如该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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