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执行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执行异议则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免受执行行为的侵害。换句话说,如果执行的标的侵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利,案外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应符合的条件:
1、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人,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持有不同意见,比如被执行人认为某些财产为其必要的生产工具,不能作为执行对象等等。笔者认为,他的个人意见不能认为是执行异议。如果他们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一般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这里所指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权利,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权利。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
3、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一审法院负责,且非法院作出的一些文书也由相应法院执行,因此常出现生效文书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非同一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提出执行异议人应向何者提出执行异议未作规定,在《规定》中,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即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这样加强了法律对当事人的指引作用。
4、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也是《规定》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具体化,为案外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且该规定还设置了弹性内容即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这有利于周到地保护案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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