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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合同如果对方不予认可,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3-01-09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06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减少成本支出,当事人之间常常采用传真的方式传递信息,表达合同、业务履行要求、说明进展状况等。

传真形式是法律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必备的书面形式要件,实践中被普遍采用,也成为一旦发生纠纷而被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故传真件产生争议时,应当提交原件予以比对。而提出异议一方,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凡是不能够证明传真件伪造、变造的,即应当认定传真件的效力,而不能随便否认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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