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理解“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后果”与《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起诉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解答:如果保证合同中出现“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后果”实际带有不变期间的意思,即该保证期间是个不变期间,亦即相当于《担保法》中规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必须在此期间内主张权利,如不主张权利则必然失去权利保护。只有主张权利,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的情形。因此,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引起时效中断,也相当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则指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的起始时间。通常情况下,应当从债务到期日开始起算,如同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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