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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非法雇佣童工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日期:2013-0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821次 [字体: ] 背景色:        

A市某县白花镇希望小学校长王长河,涉嫌雇佣童工,在自己开的一家玩具加工厂里做工,,被人举报之后,当地工商联合执法队,以涉嫌“无工商营业执照”及“非法雇佣童工”的理由,将其工厂查封。

执法队在厂房内发现了27名未满16周岁的童工,其中最小的只有9岁。这家工厂的负责人在执法队的再三追问下承认自己确为白花镇希望小学的校长王长河。执法人员将其带回问询,并勒令其在近期内向劳动局交出童工花名册。

我国对于童工的年龄界定是以16周岁为分界点的。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的少年、儿童被称为“童工”。作为儿童群体的一部分,童工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十分恶劣,其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得不到保障。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具体到本案,王长河以校长的便利身份条件作掩护,雇佣童工为自家 工厂 工作.不管被雇佣的27名孩子是否是出于自愿,王长河的行为都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在此,对于“提高孩子的生存能力”这样的理由是不能成为雇佣理由的。用人单位应该依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然后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如果企业经营者没有悔意,那么应该从重处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如果童工是自行参与工作的,用人单位一样有过错。如果童工是通过他人介绍而来企业工作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介绍人也要被处罚相应数额的罚款。一般说来,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如果用人单位本身就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属于非法用工单位.又雇佣童工为其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 工 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是非法用工单位介绍童工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对于 雇佣童工 做工,事件性质可能因为程度的不同而发生改变.,最严重的情节包括:拐骗童 工 ,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岁周岁的 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这样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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