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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日期:2013-04-14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102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不同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如共同共有财产所有人因析产引起争议的诉讼,有共同致害人的损害赔偿诉讼等。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所谓诉讼标的,是指诉讼所指向的具体目标,也就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离婚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析产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共有财产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后者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质实体。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是指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同一类型。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普通的共同诉讼也可以分为各自独立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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