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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出资纠纷

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13-04-23 来源:公司律师 作者: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设立公司是公司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行为,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这一协议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股东或者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以公司章程为最终表现形式。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共同署名,具有契约性质,其是约束股东、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的根本规则。因此,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显然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公司设立协议,违反了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公司法》第28条第2款作出了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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