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价款,取得了“股东”身份。该“股东”参加股东会,参与经营,参与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未记载该“股东”。请问:该“股东”还是隐名股东吗?
解析:股东身份主要是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加以体现的。受让股权的股东参加股东会、参与经营、分配利润,这都是确认股东身份的最显著特征。当然,股东除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身份,还应具有形式上、程序上的身份,即公司应当在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在工商年检登记表上进行变更,对新、旧股东身份作出调整并加以明确记载,以免在公司经营管理上产生矛盾、纠纷时,对新股东身份发生质疑,导致股东身份纠纷。
至于该股东是否隐名股东,应当明确的是,隐名股东多数是通过显名股东代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完全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为数极少。故新股东在公司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是真实股东,既不是隐名股东,也不是显名股东,故应当认定该股东的合法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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