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找B公司为挂名股东共同成立C公司。B公司的出资由A公司事先转入B公司账户,再由B公司转入C公司账户。A公司将出资款转入B公司账户时并没有注明用途,但两公司之间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双方也没有就此事签署过书面协议。B公司没有参与C公司的经营管理。请问:就B公司在C公司的股份,A公司是否能够被确认实际股东?
解答: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实际存在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即挂名股东受实际股东委托,代表实际股东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通常情况下,实际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有个委托协议。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双方之间的协议一般不拿出,除非双方关系恶化,实际股东为夺回股东权利,才以协议主张其股权。为规避法律规定,也有的公司、个人采取多次转款方式,由挂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而隐藏实际股东的存在。有的由于双方之间协议约定不明确,甚至没有协议约定,常常会产生股权之争。
隐名股东或者实际股东为证明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应当证明出资资金的性质及其归属,最好在出资转款栏内注明系股东出资。如果不能证明,也应明确资金来源,以证明资金的所有权。挂名股东如想证明其为实际股东,必须证明资金为己方所有;若不能证明为己所有,也应证明系融资而来,若不能证明资金属性,也只能证明系他人款项,应当恢复该款项的本来面目,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地位。所以,经过上述程序后,应当能够证明A公司在C公司的就B公司所持C公司股份的实际股东地位。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