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诉讼风险

上市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的纠纷是否受理

日期:2013-04-29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公司诉讼律师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律师解析:《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无效或者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因此,上市公司股东有权依照该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鉴于上市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决议的诉讼,属于新类型纠纷案件,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和证券市场的不稳定问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应持慎重态度,必要时应当请示上级法院后决定是否受理。上市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诉讼时,应当提交决议存在无效或者应予撤销情形的相关证据,以防止股东不适当、扩大地行使诉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