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解析:《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无效或者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因此,上市公司股东有权依照该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鉴于上市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决议的诉讼,属于新类型纠纷案件,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和证券市场的不稳定问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应持慎重态度,必要时应当请示上级法院后决定是否受理。上市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诉讼时,应当提交决议存在无效或者应予撤销情形的相关证据,以防止股东不适当、扩大地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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