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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诉讼风险

关于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38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 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严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其责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 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承担财产法律责任顺序的规定。

〖评析〗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承担责任的执行顺序是:1、民事赔偿责任;2、行政罚款;3、刑事 罚金处罚(即“先民后行(刑)”)。

这一规定实在是顺应民意,防止司法机关各行其事,重复执行,强行抢占执行“口岸” 的行为。本条规定不但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 解决了司法机关利用职权行“违法”之举,而当事人无言,无救济途径的重大实践中的执行 问题,可谓公司法修订版中最高明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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