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诉讼风险

关于冒用公司名义或分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冒用公司名义或分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这是新增加的法律责任。未依法登记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活动,本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 构成犯罪的,按涉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 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未正常运营以及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第一款是关于公司成立后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成立后”是指公司经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未开业”是指没有正式对外营业;

“无正当理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允许不开业或开业后停业的理由,如不可抗力等, 违反上述规定,可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款是关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所谓公司登记事项,是指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有关公司的主要事项,如公司名称和住 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章程等。

上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公司登记机关将责 令公司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