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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应由哪个地区的公安机关管辖

日期:2013-05-02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109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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