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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商事仲裁

如何签订仲裁协议才是符合法定要求的呢

日期:2013-05-0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13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们通常所说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订明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表示当事人双方愿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并相约履行其裁决的书面文件。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面形式,即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和当事人双方以其他形式达成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应具备下列内容:

当事人要有主动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里的意思表示指的是当事人各方请求仲裁之意愿的明示书面行为。这是构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核心,是仲裁的基本要素。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符合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以及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同时,应明确表示争议发生后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并确认裁决的终局法律效力,双方应积极履行仲裁裁决。

当提出仲裁请求之后,仲裁事项也要符合法定的仲裁范围才有可能被受理。具体的仲裁事项,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仲裁协议在尽可能订得广泛而不要加以限制,即无论金额多少,性质如何的争议,凡是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可提交仲裁解决。

前面两条都具备之后,还要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无论是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仲裁机构的选择,都必须具备两个方面内容,即仲裁地点的选定和仲裁委员会的选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仲裁地点可在本国、被诉国和三国中选择其一;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应约定某个具体地点。当事人在选择地点后,还应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即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并应将地点和仲裁机构全称写明在仲裁协议中。

当然,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仲裁行为都要依照相关的规则依法进行。这样的仲裁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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