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住所的规定。
〖评析〗
采用管理中心主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指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是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中枢机构,即俗称的“公司总部”。
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之一,也是公司登记的事项之一。载明公司住所有法律意义在于:1、确定诉讼管辖地和法律文书送达地;2、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3、确定公司债务履行地;4、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民法通则》第36条,与原《公司法》第10条相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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