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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运营风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具体情形

日期:2013-06-14 来源:商事仲裁律师 作者:商事仲裁律师 阅读:111次 [字体: ] 背景色: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释义】本条是对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情形的规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集团能够左右市场竞争或者不受市场竞争机制的制约。即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必被迫考虑竞争者或交易对手的反应就可以自由定价或者自由地做出其他经营决策。本条对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规定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简单来讲,就是经营者具有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即控制相关市场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该相关市场的能力。其中的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其中的经营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共同控制市场。需要强调的是,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为此,本法在总则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具体情形

1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支配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行为,其特点是:

(1)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即行为主体是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而非其他企业。

(2)行为目的具有特定性,即实施滥用行为是为了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地位。

(3)行为本身具有反竞争性,即滥用行为是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从一些国家反垄断立法看,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范,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概括式,即只做原则性禁止,不具体规定所禁止的滥用行为,美国等国家采取这种方式;二是概括加列举式,即在做出原则性禁止规定的同时,列举一些典型的予以禁止的滥用行为,欧盟等采取这种方式。本条采取的是列举具体的滥用行为的方式。2本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行为的规定: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这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违背平等互利原则,凭借其强势在交易活动中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损害交易对方利益的行为。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支配企业持续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便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阻止新的经营者进入市场以及成功地垄断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代价是很高的,但支配企业期待将来实现的利润超过现在的损失,并能得到更多的利润。如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有正当理由,则不属于本法规定的行为。比如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进行季节性降价。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拒绝交易行为,是指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购买者,尤其是零售商或者批发商销售商品的行为。制造商通过拒绝供货行为,可以强迫批发商或者零售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等条件销售商品,从而限制了该种商品的价格竞争,也会造成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的障碍。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独家交易行为,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地位,不合理地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这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强迫交易对方购买从性质、交易习惯上均与合同无关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搭售的目的是为了将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上,或者妨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在判定搭售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首先应考虑搭售是否是一种不合理的安排,即搭售是否出于该商品的交易习惯;若将被搭售的商品分开销售,是否有损于该商品的性能或使用价值。其次应考虑该搭售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的效果。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即歧视待遇行为,是指支配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而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方,比如对购买相同数量、相同质量货物的交易对方提供不同的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致使有的交易对方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鉴于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本条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出具体列举的同时,又规定了兜底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本条列举之外的其他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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