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并购重组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释义】 本条是对收购要约普遍有效性的规定。

在证券市场中,收购行为必须贯彻公平的原则,无论对少数大股东还是对广大的中小股东,在收购条件上应当是平等的。按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收购人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在继续进行收购的情况下发出的收购要约,是对非特定的股东所发出的,因此,凡是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都应当接受同样的收购要约,而不应当受到歧视。

关于要约收购的具体做法,其他国家在法律中都作了不尽相同的规定,有些国家允许对部分的持股人发出收购要约,或者向某一类股票的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也就是允许进行部分要约收购;有些国家则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应当是对全体股东,而不应当有区别。在我国,以发出收购要约的形式收购上市公司股票仍缺乏实践经验,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股份主要是普通股,股份的种类比较单一,并且股东的人数也不像国外上市公司股东的数量那么多,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对收购要约的有效性问题,采取普遍有效性的原则。收购人向社会公布的收购要约应当对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具有同等的效力,该收购要约所规定的条件,对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当是相同的,不得区别对待。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