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事务执行上,合伙企业应有自己的特点和原则:
1.合伙人直接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2.每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都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因为,合伙企业是在合伙人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出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意志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合伙体的生存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并且,各合伙人并不是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伙人不能像公司中的股东按其出资比例的大小在股东会议上享有不同的表决权。在现实生活中,合伙协议若规定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大小来行使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应是无效的。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