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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运营风险

合伙企业中哪些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日期:2013-11-03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伙企业事务既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还可以委托某一或几个合伙人执行,但无论上述哪种执行方式,在一些涉及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根本利益的重大事务的执行前,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这些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包括经营场所、机器设备,因为处分不当,可能导致合伙企业无法存续。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企业的名称不仅是企业的文字符号,也能代表企业的某种信誉、构成企业的无形资产。因此,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能随意更改。倘若确有改变之必要的,也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

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合伙企业可以以其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担保可能产生担保之债,即当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企业就要用自己的财产来代为履行,从而使企业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可能影响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对于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以外的人跟合伙企业没有根本的利益联系,因而也无法保证他在经营管理中能忠诚谨慎地履行其职责,全面地代表每一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对于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由全体合伙人对之进行考察,如能力、品性、操守是否同某一合伙人具有特殊关系等,最后由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某一或几个合伙人擅自执行的,应视为无效,执行人因此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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