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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可否导致诉前保全查封的效力自动消灭1.《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认定质权是否有效设立的关键在于是否完成了质物的交付。质物的交付应当满足质权人对质物的有效占有和对外公示两个条件,方能设立质权。2.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权解除保全裁定的主体只能是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也即,诉前保全查封的效力不会因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自动消灭。
保全查封阶段,法院是否有权基于公司人格混同追加被保全人在诉前和诉讼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处于未定状态,保全程序亦不对申请保全人能否胜诉进行审查,保全裁定的作出仅仅是形式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是否符合程序法规定的结果,并据此确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和措施。而案外人在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是义务人,在案件被告是否承担义务尚不确定的情况下,执行机构更不得在保全阶段未经法定程序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变更保全财产是否需要保全申请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根据该规定精神,人民法院裁定变更保全财产的条件是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且有利于执行的财产,并不以保全申请人同意为前提。
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提供可能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证据或者说明材料。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提交可能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导致对方当事人责任财产减少,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证据或者说明材料。
财产保全后案件被发回重审 申请人是否担责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前提是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有错误,而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存在错误,需要考察申请人起诉是否存在恶意、申请保全是否适当以及申请保全是否为了保证判决执行、诉讼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申请诉讼保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及数额如何确定
财产保全申请书如何书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但不知被申请人具体财产状况的,应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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