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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专栏简介刑事罪名详解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义、量刑对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罚,本款根据数额规定了两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定义、量刑伪造、变造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银行结算凭证”,是指办理银行结算的凭据和证明,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进帐单等。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各种结算凭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义、量刑通常所说的“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使其得到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高利转贷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定义、量刑犯罪的主观方面为具有非法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设立上述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查和批准,但是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故意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擅自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关于变造货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变造货币的行为表现为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各种不同方式。不论行为人以其中何种方式变造货币,都可构成本罪。变造货币的行为与伪造货币的行为是不同的,变造货币的行为是在货币的基础上进行的加工处理,以增加原货币的面值,伪造货币的行为则不是对货币进行加工处理
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持有假币罪。考虑到故意持有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伪造货币、运输、出售、走私、购买伪造货币等犯罪,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本条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定义、量刑
关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关于伪造货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是否牟利,使用何种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制造货币版样或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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