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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风险专栏简介

财务会计风险

  •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额度以验资虚假部分为限
    日期:2013-04-29 点击:384次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额度以验资虚假部分为限对于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而后来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又不能弥补的,从民事过错上看,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是对潜在的公司债权人的侵权,在民事上一般将其列为债务人责任、担保责任之后的过错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额度以验资虚假部分为限,应当区别于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处理该类问题的依据,主要是《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纳税人遇到纳税争议时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日期:2013-04-16 点击:278次

    纳税人遇到纳税争议时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 中小企业如何缴税才能合法避税呢
    日期:2013-04-16 点击:209次

    中小企业如何缴税才能合法避税呢 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但一般不外乎: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式。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对所有有关征纳活动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或者征询税务专家的意见,以便找出没有法律麻烦的方式和途径。公司管理人员应该研究法律知识,用足税收优惠,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

  • 企业私自吸收公众存款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13-04-16 点击:426次

    企业私自吸收公众存款如何承担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 公司员工违规购买假发票并签发的行为是属于刑事犯罪吗
    日期:2013-04-16 点击:540次

    公司员工违规购买假发票并签发的行为是属于刑事犯罪吗假发票禁而不止、打而不绝,归根结底是存在巨大的“买方市场”,制假贩假者亦看中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使用假发票的“需求”。如果没人使用,制售假发票也就不会如此泛滥。发票类犯罪的买方市场涉及各行各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在其中。企事业单位购买、使用假发票主要是为偷逃税,而国家机关则可能衍生为贪污、挪用公款以及侵占。

  • 对哪些票据欺诈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13-04-15 点击:383次

    对哪些票据欺诈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账外暗中是指不按财务制度如实入账
    日期:2013-01-14 点击:802次

    账外暗中是指不按财务制度如实入账账外收受的财物只要单位领导知道就是明的,不违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单位和个人收回扣的区别不在于简单的人数之分,个人收回扣是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不是组织行为,单位是有组织有领导的集体,单位收回扣造成的影响更坏,更恶劣.而且,法律禁止回扣行为,并不是以个人或单位相区别。

  •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有哪些
    日期:2013-01-11 点击:289次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有哪些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或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是没有设置账簿的。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者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是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者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是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日期:2013-01-11 点击:235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特殊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从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合理调整。

  •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权限
    日期:2013-01-11 点击:366次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中央级企业免征、减征企监所得税,属于纳税人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免征、减征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免税、减税,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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