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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流程

  •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日期:2012-07-31 点击:3976次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 上诉的撤回
    日期:2012-07-31 点击:170次

    上诉的撤回撤回上诉是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应当依法撤回上诉,即撤回上诉应当获得法院的准许。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需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都不应准许其撤诉。另外,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都提出上诉,各自的上诉理由又不一致的,也不应准许其撤诉。

  • 上诉的受理
    日期:2012-07-31 点击:142次

    上诉的受理 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副本,既包括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上诉状及其副本,也包括二审法院移交给原审法院的上诉人的上诉状及其副本。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提交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放弃提交答辩状的,并不影响其在审理过程中的答辩。

  • 提起上诉的程序
    日期:2012-07-31 点击:74次

    提起上诉的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诉的,原则上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同时也允许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不论向哪个法院提出上诉,最终都要由二审法院依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上诉途径并不会影响终审裁判。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的,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不论当一事人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还是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都应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及时提出答辩状、充分行使答辩权,同时也为第二审诉讼做好准备。

  • 提起上诉的条件
    日期:2012-07-31 点击:110次

    提起上诉的条件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首先必须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且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合法。上诉人是享有上诉权的人,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可能成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具体有: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日期:2012-07-31 点击:168次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审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诉讼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一审诉讼程序中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们与第二审程序同属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经过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上诉审法院即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运用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 简易程序的开庭审理
    日期:2012-07-31 点击:1888次

    简易程序的开庭审理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2-07-31 点击:103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了正确适用简易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五类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日期:2012-07-31 点击:203次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日期:2012-07-31 点击:1354次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为了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具体如下:(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通知当事人用传票,通知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应当用通知书。如果受诉法院没有在开庭3日前告知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以及其他的诉讼参与人有权不出庭,法院对此不能采用拘传、视为撤诉、缺席判决等方法处理。(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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