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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专栏简介

案例实录

  • 深圳市前海城堡控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案例
    日期:2015-09-23 点击:305次

    深圳市前海城堡控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案例在本案中,律师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为企业在前海设立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同时代理该企业在前海的注册事宜,为企业注册设计了合法、合理的方案,通过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各项审批要求,成功实现委托人在前海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目的。

  • 新三板案例一
    日期:2015-09-23 点击:192次

    新三板案例一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补签《发起人协议》,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进行确认,并明确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同时,全体发起人出具《关于整体变更的声明》,声明:“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业务、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自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之日起由股份公司承继。

  • 新三板案例二
    日期:2015-09-23 点击:285次

    新三板案例二在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与公司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关联方有四家,其中两家为控股股东旗下的上市公司下属企业,另两家为控股股东旗下非上市公司,公司与该四家公司在经营范围、业务性质、销售区域方面重叠,存在同业竞争情况。需解释该同业竞争情况及控股股东是否因旗下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况而受到证监会、省国资委处罚的问题。

  • 新三板案例三
    日期:2015-09-23 点击:324次

    新三板案例三首先,确认此为借贷法律关系。其次,股东向公司偿还上述借款。再次,取得会计师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验证出资的真实性。最后,取得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承诺因此造成公司和其他股东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 北京某厂行使代位权纠纷再审案
    日期:2015-09-23 点击:176次

    北京某厂行使代位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经提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 浙江某机电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驳回再审申请案
    日期:2015-09-23 点击:238次

    浙江某机电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驳回再审申请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第4条: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权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

  • 江门市某建筑公司执行异议申请再审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日期:2014-03-12 点击:993次

    江门市某建筑公司执行异议申请再审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截止到2013年1月15日,被申请人金某投资公司尚欠申请人执行案款16,362,952.00元。林某身为金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持股40%),通过偷梁换柱、做假账、偷逃税款的手法,欲将属于被执行人的房产转移到其绝对控制的金某物业公司(林某持股97.5%),直接导致被执行人金某投资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巨额债权无法实现。 综上,诉争房屋仍属于金某投资公司所有,江门法院应继续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贵院对该案依法再审,纠正错误,判如所请。

  • 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
    日期:2014-03-12 点击:401次

    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债权消灭、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方可办理抵押注销登记。而淄博房管局《房屋登记簿》证明,××银行与××房地产公司间的抵押权已于2005年11月28日办理了注销登记,这表明原有抵押关系已经终止,抵押权已不复存在。××银行与××房地产公司于同日办理了新的抵押权登记,且新设抵押权的担保金额、他项权证号、抵押期限等均与原抵押权不同,绝非是对原抵押权的续押。抵押权设立时间应从2005年11月28日起重新起算,但仍晚于租赁关系成立时间。

  • 山东某有限公司产权转让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日期:2014-03-12 点击:429次

    山东某有限公司产权转让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认为南京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达了(2013)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上海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日期:2014-03-12 点击:360次

    上海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电气集团不服上海高院的再审判决,委托我所大要案中心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再审的情形。下达了(20XX)民再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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