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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例专栏简介

再审案例

  • 对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15 点击:40次

    对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新生效判决源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性质上仍为再审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原告在同一案件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系“预备合并之诉”,法院不应以诉请不明为由不立案或驳回起诉
    日期:2023-08-12 点击:32次

    原告在同一案件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系“预备合并之诉”,法院不应以诉请不明为由不立案或驳回起诉再审申请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以下简称八一农场)因与被申请人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泥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昌市国资委)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以(2019)最高法民申50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由主审法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由主审法官丁广宇、主审法官陈纪忠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人民法院未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而作出判决的,应否予以再审
    日期:2023-06-15 点击:52次

    人民法院未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而作出判决的,应否予以再审第二审判决就《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违反了《会议纪要》第36条的规定,没有达到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 最高法指令再审:具有股东会议性质的公司会议应认定为股东会议
    日期:2023-06-11 点击:65次

    最高法指令再审:具有股东会议性质的公司会议应认定为股东会议公司召开由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的会议,并就公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形成《公司会议纪要》),该会议具有公司股东会议的性质,应认定公司召开过股东会议。

  • 收到终审判决之日并非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算点
    日期:2023-05-25 点击:56次

    收到终审判决之日并非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算点

  • 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的,应重审!
    日期:2023-04-08 点击:76次

    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 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的,是否可行使选择权
    日期:2022-12-13 点击:117次

    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01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即便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的,亦不能启动再审
    日期:2021-12-08 点击:102次

    即便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的,亦不能启动再审

  • 当事人未经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
    日期:2021-10-10 点击:199次

    当事人未经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其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 短信通知开庭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1-05-17 点击:242次

    短信通知开庭的法律效力甘肃源祥公司知晓一审开庭时间,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以甘肃源祥公司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为由,认定一审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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