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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例专栏简介

公司诉讼案例

  • 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15-01-18 点击:123次

    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在后商标的使用侵犯在先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判决停止构成侵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

  • 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案
    日期:2015-01-18 点击:72次

    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案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强行平仓,导致客户遭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某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15-01-18 点击:63次

    某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该干预行为系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为自己牟利,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强制弹出的广告页面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发布,并影响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 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日期:2015-01-18 点击:77次

    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157次

    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 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105次

    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国外某品牌拥有者在国内就该品牌注册了商标,但又在国外将该品牌商品授权他人处分,国内经销商通过正规渠道从该被授权人处进口该品牌正牌商品并在国内转售的,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该进口并转售的正牌商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所售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 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296次

    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该变更登记不属于转让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未办理变更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

  • 某有限公司等财产权属纠纷再审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67次

    某有限公司等财产权属纠纷再审案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王锡锋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再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再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
    日期:2015-01-17 点击:650次

    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公司。

  • 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日期:2015-01-17 点击:53次

    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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