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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民事诉讼律师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根据另外的特点和标准,区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等。此外,还应注意,由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最基本、最典型的是合同,而且有偿与无偿、诺成与实践只发生在合同中,要式与不要式,也主要是就合同而言的。因此,要结合本书合同的有关章节学习。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处分行为的特点是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应是对物或权利有处分权的人,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一定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买卖、租赁等合同就是有偿行为。所谓对价或对价利益,是按市场法则判断当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观念判断的绝对均等。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有单方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也有双方行为,如收养、协议离婚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物权行为,如抛弃、交付等,也有债权行为,如买卖、承揽合同等。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是有相对人的,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还有的是无相对人的,如抛弃所有权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规定于它的要素即意思表示当中。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负担义务,或使权利义务变更、终止。例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于合同约定,委托代理权产生于授权行为中的意思,遗嘱继承权,产生于遗嘱的内容,如此等等。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中没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谓非表意行为,例如集邮。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等其他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之外的表意行为都属于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事实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这是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其涵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按当事人意思发生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行为。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借钱”,借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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