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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关于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的理解与适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在第152条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否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代位权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权利,而非约定的权利,也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该权利的行使。代位权既非代理权,也不同于债权转让,不存在仲裁协议也由债权人继受的法理基础。
合同编通则解释中“认定”类规定梳理与解读司法解释等条文中常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等涉“认定”类的规定,此类规定对行为性质、标的范围、法律关系指向的主客体等关键信息的判断与确认有着重要意义。经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共有31条62处涉“认定”类的规定(已标红)。现梳理汇总如下并对相应条文进行解读,供参考。
如果两人认为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这也将损害委托人张某,李某的利益且违反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于是,当律师刘某、武某被逼到这种尴尬境地时,其只能回答张某、李某不应对王某承担任何责任,且不将连带责任作为上诉理由。
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法医学鉴定技术。通俗地讲就是,确定孩子是不是亲生的。
代位权诉讼中的八大疑难问题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最早规定于1999年的《合同法》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失效,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对多个细节进行了完善。随着《民法典》颁布施行,代位权诉讼这一破解复杂债务“尚方宝剑”的作用得到显著增强,其构成要件从《合同法解释一》中的四要件变为五要件,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将代位权的客体范围扩大至“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非过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代位标的涵射范围得以扩大。
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当事人消极履行是行使抗辩权还是构成违约行为应如何审查认定在双务合同中,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解除权条件成就时,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享有解除权,但基于业务模式的特点、商业风险的判断、履约磋商的经验等,对方当事人不选择行使解除权,而是通过消极履行己方义务的方式,以期达到促使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但从客观上看,该消极履约行为亦与合同约定不符。例如,在问题来源案件中,接受服务一方未依约支付服务费,此时提供服务一方未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选择降低服务标准以促使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司法鉴定包括哪些类型?司法鉴定涉及的专业种类繁多,凡是诉讼中涉及相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均属司法鉴定的范围。司法鉴定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及其他司法鉴定等。
如何理解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低于成本”?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付的个别成本,投标人以中标合同价格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为由,主张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合同约定价格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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