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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查明事实之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日期:2023-05-18 点击:125次

    查明事实之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客观事实不同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还可能会有冲突,诸如此类的观点,已经深入人心。随之而来的,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冲突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以事实为依据,究竟以哪个“事实”为准,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

  • 关于临时禁令与证据保全问题
    日期:2023-04-27 点击:116次

    关于临时禁令与证据保全问题所谓临时禁令,是指法院根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争议事项全面审理之前作出禁止或者限制被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以保持现状的暂时性措施。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临时禁令的采取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至第96 条和第99 条的规定。

  • 民商事案件中的6个争议问题
    日期:2023-04-09 点击:119次

    民商事案件中的6个争议问题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二审当事人撤诉经法院准许一审判决是否有效
    日期:2023-04-06 点击:164次

    二审当事人撤诉经法院准许一审判决是否有效一审判决书因李某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又因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以和解的形式将民事权利处分,而后上诉人又以撤诉的形式,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终结二审,从而使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王某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书。

  • 流押、流质条款效力之辩
    日期:2023-04-03 点击:152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刑事判决责令退赔是否排斥当事人民事请求权
    日期:2023-03-11 点击:74次

    刑事判决责令退赔是否排斥当事人民事请求权司法解释并未禁止“被害人”针对“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未禁止“被害人”针对刑事裁判中确定的“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之外还存在的其他财产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刑事裁判责令退赔并不能排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对案件确定的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之外的财产损失另行主张赔偿的民事权利。

  •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则该诉讼是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
    日期:2023-03-09 点击:166次

    若当事人已在诉讼外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行使过解除权,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此时双方的争议焦点便转变为权利人是否享有解除权以及如何行使解除权,属于对权利的确认,因此,该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若当事人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的,此时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该诉讼属于形成之诉。

  • 第三人撤销之诉组成合议庭时、原审的审判人员是否可以参加?
    日期:2023-03-05 点击:50次

    本条并没有明确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意在: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允许原审的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对此,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关于回避的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违约金调整释明制度之探讨
    日期:2023-01-15 点击:93次

    违约金调整释明制度之探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该条继受自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但并未吸收上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事实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存在不同的价值判断,即追求实质正义抑或意思自治。

  • 论成约定金制度安排的特殊性
    日期:2023-01-15 点击:84次

    论成约定金制度安排的特殊性标的物为金钱或其他可替代物。之所以将不可替代物排除在外,是因为如果受领方有违约等行为,无法双倍返还,从而定金罚则无从适用。最宽松的观点则认为标的物也可以是不可替代物。前两种观点均不成立。最狭隘的观点理由是,将标的物扩大到一切替代物和有价证券会混淆定金担保与质权。该见解有误解。违约定金有担保作用是因为定金罚则的适用能够引导当事人的行为,定金也能填补债权人的损失,将标的物扩大到金钱之外的物不会使定金担保与质权无法区分。次狭隘的观点也无合理性可言。就立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来说,先则根据传统的理解收受定金方遭受定金罚则制裁时除返还定金外须交付等量的相同的物,再则即使另外交付的可以是等值的金钱,折合的标准也可能难以确定,从而通说较宽松的观点更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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