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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公平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18-10-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663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六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相关观点】

一、公平原则的内容

1.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2.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要对等。在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是既要享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义务,权利义务 要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相差悬殊。对于相互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得强迫他们进行不等价的交换。 虽然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对等,但是不能对此作绝对的理解, 在市场关系中,商品的价格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总是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 并没有绝对的等价交换。

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以变更或撤销 的方法予以救济,然而对于此处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必须是因一方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有瑕疵而造成的。因为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该合同不能被认为显失公平。

3.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客观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 不可预料的异常变化,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来的

合同关系。情势变更原则实际上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合同法律关系存 在期间,如发生特殊情况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去平衡时,处于优越地 位的一方不得利用对自己有利的客观情况威逼对方,而应通过协商对合同关 系的内容进行调整,求得双方利益的重新平衡。运用情势变更原理,其目的 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造成的不公平后果。

4.公平原则不仅体现在对待给付的平衡、情势变更的具体运用,还体现 在对免责条款的限制、违约责任的承担和风险的承担等方而。免责条款是当 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的免责事由时,免除当事 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条款。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律一般承认其效力,但是为了追求公平,以下的免责条款无效:(1)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另外,当违约情况 出现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公平合理,因违约而产生的 损害赔偿责任,要受到法定规则的限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 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或者 增加。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风险岀 现,造成财产损失时,如果法律对损失的承担没有规定,当事人对损失的承 担也没有约定时,应按照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或分担损失。

5.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要公正、合理,不偏不倚,依法保 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公平” 一词的模糊度很大,因此相应地授予 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缺乏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公 平原则作出判断,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补救法律规定的 不足。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 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二、公平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关系

1.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极为类似,因为平等和公平都强调了公平、正义 的价值理念。据此有许多学者认为,公平原则应当包括在平等原则中,认为 公平就是平等的具体化。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一方面,平等原则注重的是地 位的平等,而公平原则注重的是结果的公平。另一方面,平等注重的是形式 上的平等,而公平注重的是实质上的公平。所以这两项原则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2.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是相辅相成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当事人在 从事民事活动中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志,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 以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在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与其外在的表示不 一致,而局外人又往往无从得知时,应本着公平原则,从行为的结果是否公 平合理判断该行为是否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还有一种情况是,某些看起来是

出于当事人自愿的民事活动,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的经济利益,显失公平, 从而和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这种民事行为可以撤销。 可见,公平原则能够切实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自愿,弥补意思自 治原则适用的不足。

【相关案例】

1.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未就租赁添附物处置约定的,可运 用公平原则确定各方费用承担

一赣榆县工商局行政管理局诉伏开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使用时间较为长久 的固定设备,双方未对添附物的处置进行约定,租赁合同终止后, 可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公平原则对损失问题进行处理。

案号:(2005)连民一终字第49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参阅案例》

2.存在多笔到期债务未清偿的债务人将大部分财产抵偿给一名无优 先权利的债权人,可认定单独清偿的行为违反公平原则

——孙献钢诉楼仁君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债务人存在多笔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

其大部分财产抵偿给单一无优先权利债权人,这种单独清偿行为实 质上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结合案件其他情节,可认定这 种单独清偿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二、适用2012年修订前民事诉讼法生效的 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未中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起再审的, 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依职权提起再审。

案号:(2012)浙民再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3年第3期(总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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