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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律师专栏简介

商事仲裁律师

  • 关于票据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
    日期:2024-07-08 点击:24次

    关于票据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持票人仅在票据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的,若承兑人收到付款提示后始终不应答,则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行为状态覆盖整个提示付款期,产生期内提示付款的法律效果,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未予应答,视为承兑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予付款,构成实质上的拒付,持票人依法享有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若承兑人收到付款提示后于票据到期日之前拒绝付款,则承兑人拒付的状态持续至提示付款期内,构成期内拒付,持票人亦享有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 人民法院在首次开庭前发现当事人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处理规则
    日期:2024-07-03 点击:27次

    人民法院在首次开庭前发现当事人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处理规则

  • 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规范与审查标准
    日期:2024-05-23 点击:25次

    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规范与审查标准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非诉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对有效衔接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履行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定职能,加强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监督仲裁庭依法处理纠纷,支持仲裁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 格式仲裁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厘清及裁判思路
    日期:2024-04-16 点击:16次

    格式仲裁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厘清及裁判思路格式仲裁条款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与当事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根据该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据此,格式仲裁条款提供方应当对该条款承担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民行案件中“实际控制人”的差异表达与反思
    日期:2024-04-03 点击:74次

    民行案件中“实际控制人”的差异表达与反思商事案件中,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与如下问题相关:主体性质、主体权利义务、合同效力判断以及民事责任承担。新修订的《公司法》加重了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和风险,也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管理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有案件中,实际控制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通过协议约定(股东协议、债权融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公司承包协议)或者通过亲属关系获得相关控制权的人。

  •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明确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适用于从合同
    日期:2024-01-16 点击:60次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明确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适用于从合同本案系主从合同中仲裁条款扩张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协议的基石。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根据主从合同的关系、仲裁的特殊性、仲裁条款的要式性等,在从合同没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认定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从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为规范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提供了有益的类案指引。

  • 依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明确合同相对人未签字确认亦未明确表示同意的仲裁条款无效
    日期:2024-01-16 点击:68次

    依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明确合同相对人未签字确认亦未明确表示同意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以其便捷、高效、保密的优势成为网贷平台公司青睐的争议解决方式。本案明确了未经合同相对人签字确认或明确表示同意的,“印章”及“手写”等形式仲裁条款无效。本案的审理有效提醒仲裁机构把好“入口关”,对于网络贷款纠纷仲裁案件,在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有义务审慎识别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以保障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 合同明确约定仲裁条款还能到法院起诉吗?
    日期:2023-12-30 点击:75次

    合同明确约定仲裁条款还能到法院起诉吗?本案中,李女士与雨润公司在《培训协议》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这一约定表述明确,足以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因此,海淀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李女士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网络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定
    日期:2023-12-05 点击:54次

    网络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定从劫持行为表现来看,劫持行为的主体也呈现出多样化、隐蔽性的特点。目前互联网经营主体呈集团化的多主体发展模式,很难直接定位某一行为的行为主体,因此在诉讼中常体现为多主体的情形。另外,劫持行为的行为主体隐蔽,受到怀疑的行为主体并不一定是真正实施流量劫持行为的主体。

  • 免除收款方开具发票义务的合同条款,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
    日期:2023-11-19 点击:81次

    免除收款方开具发票义务的合同条款,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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