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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公司诉讼律师

  • 对于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定向减资决议效力如何认定,是无效、不成立还是可撤销的情形?
    日期:2023-11-12 点击:1次

    对于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定向减资决议效力如何认定,是无效、不成立还是可撤销的情形?对此,我们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提出了公司决议瑕疵救济“三分法”,即对于公司决议的瑕疵可以请求法院/仲裁庭判令撤销决议、确认决议无效或确认决议不成立。

  • 对延迟出资的股东,公司能否限制其资产收益权?
    日期:2023-11-09 点击:3次

    对延迟出资的股东,公司能否限制其资产收益权?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和抽逃出资三种类型。其中,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又可细分为未足额出资、延迟出资和瑕疵出资三种情形。未足额出资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不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经评估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等。

  • 行使对股东的除名权需满足哪些条件?
    日期:2023-11-09 点击:3次

    行使对股东的除名权需满足哪些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除名权的行使,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股东根本性违反出资义务;二是公司进行了催告和限期补正;三是除名决议属有效决议。简而言之,被除名股东对出资义务的根本性违反是公司行使除名权的正当性基础或者说触发事由;催告和限期补正是除名的前置程序。

  • 同一诉讼程序中,股东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是否均应受理?
    日期:2023-11-09 点击:3次

    同一诉讼程序中,股东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是否均应受理?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作为股东的原告分别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如公司法第22条、第34条)提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且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对此均应立案受理。如股东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两个诉讼请求虽然矛盾,但其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均应立案受理。

  • 伪造股东签名是否会对股东会决议影响的判断?
    日期:2023-11-09 点击:4次

    伪造股东签名是否会对股东会决议影响的判断?若股东会实际召开并且形成决议,且构成该决议的多数意见并非伪造,被伪造的股东意思对决议的结果不产生影响的,该决议行为应是成立的。但若参会股东对伪造签名一事明知且放任甚至希望,存在侵权的共同意思,伪造签名行为和其他股东的表决行为相互联系,参会股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

  • 股东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变更股东会决议?
    日期:2023-11-09 点击:4次

    股东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变更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是股东行使管理公司职权的重要方式,其实质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了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院一般不应加以干涉。只有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相应主体就此提起诉讼时,法院才能介入。

  • 在未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股东会作出的处罚股东的决议效力如何?
    日期:2023-11-09 点击:3次

    在未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股东会作出的处罚股东的决议效力如何?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对股东进行罚款等的权利。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是属于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发展需要,也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并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之规定仅解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债权纠纷,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
    日期:2023-11-04 点击:10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之规定仅解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债权纠纷,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或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 股东间可否直接将公司财产分割为股东各自所有?
    日期:2023-10-30 点击:10次

    股东间可否直接将公司财产分割为股东各自所有?公司财产不等于股东的财产,股东从公司获取利益需要通过分红、减资等法定程序进行。本期案例中,一公司的两名股东为了“分家”,直接达成一份分割公司财产的协议,将公司所有的两处房屋直接分割为老股东各自所有。对此,法院会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有效性呢

  •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股东出资责任
    日期:2023-10-15 点击:24次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股东出资责任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态。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文中,抽逃出资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并列描述的情形,而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制的瑕疵股权转让行为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未明确将抽逃出资的行为列入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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