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飞跃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公司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公司诉讼律师

  • 一人公司对外负债的,股东不能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3-05-30 点击:78次

    一人公司对外负债的,股东不能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对外负债的,一人公司不能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且公司滥用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在《保证合同》签字并加盖伪造印章,公司管理及风控存在过失,债权人对前述越权行为
    日期:2023-05-30 点击:82次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在《保证合同》签字并加盖伪造印章,公司管理及风控存在过失,债权人对前述越权行为未尽审慎核查义务,《保证合同》无效,但公司仍应对《保证合同》所涉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 即使证实《还款协议书》加盖的公司印章系借款人伪造,仍需根据借款人对公司的占股情况和控制情况等判断公司
    日期:2023-05-30 点击:65次

    即使证实《还款协议书》加盖的公司印章系借款人伪造,仍需根据借款人对公司的占股情况和控制情况等判断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

  •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诉讼请求怎么写?
    日期:2023-05-27 点击:75次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诉讼请求怎么写?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认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具备下列事由之一:(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什么是“证照分离”
    日期:2023-05-25 点击:624次

    什么是“证照分离”“证照分离”的主要概念在于“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 “证照分离”改革政策解读
    日期:2023-05-25 点击:92次

    “证照分离”改革政策解读“证照”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照”,指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证”,指的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

  • 破产案件中质押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方式
    日期:2023-05-22 点击:158次

    破产案件中质押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方式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实现的行为。质押权又称质权,我国《物权法》将质权分为两大类: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案件的诉讼要点分析
    日期:2023-05-22 点击:373次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案件的诉讼要点分析司法实践中,针对一些已经离职或已被免除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已经通过股权转让不再担任原公司股东等但仍被登记为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而言,或基于规避法律风险、或基于章程要求公司作出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公司推诿拖延拒不变更时,当事人便需通过诉讼涤除登记的方式才能解决纠纷。

  •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管也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日期:2023-05-21 点击:632次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告股东承担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告股东在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加盖公章是否等同于公司授权
    日期:2023-05-17 点击:66次

    加盖公章是否等同于公司授权虽然乙以法定代表人甲的名义代表A公司订立合同,但其毕竟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以A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属于代表行为,而系代理行为。尽管乙持有并加盖A公司公章这一行为本身可能会给交易相对人丙以很强的其具有代理权的信赖,但其是否享有代理权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而非主观信赖问题,故,如果其确实享有代理权,则是否加盖公章及加盖的是否为真章,均不影响公司承担责任;反之,如其不享有代理权,也不会因为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136912556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