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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律师专栏简介

建筑房产律师

  • 关于挂靠施工的15个问题系统梳理
    日期:2023-11-10 点击:4次

    关于挂靠施工的15个问题系统梳理法院可以酌定由挂靠人承担。如纪中红、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89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二审查明,纪中红挂靠阜阳建工资质进行施工期间与案外人产生纠纷,阜阳建工参与诉讼系为化解纪中红与案外人之间的矛盾。二审法院酌定由纪中红承担阜阳建工参与诉讼产生的律师差旅费、代理费306312元中的70%,符合案件实际情况,未超出合理范围,并无不当。

  • 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法律要点梳理
    日期:2023-11-04 点击:5次

    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法律要点梳理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日期:2023-10-07 点击:17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
    日期:2023-10-07 点击:19次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

  • 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日期:2023-10-07 点击:17次

    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成为违约教济权。

  •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进行了工程的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款结算达
    日期:2023-10-07 点击:18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进行了工程的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款结算达不成一致的,是否应当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 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是否仍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
    日期:2023-10-07 点击:17次

    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是否仍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关于案涉工程款是否计算下浮率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取费标准为按二类工程取费,按不含税总造价(安装主材除外)下浮2.29%(商铺)和1.44%(住宅)。一般而言,工程取费标准越高,工程款结算金额就越多,施工方最终可得利益也就越大。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施工方往往倾向约定较高的取费标准。对此,建设方则通过与施工方约定一个工程价款的下浮率来降低应付工程款的数额。

  • 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能否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日期:2023-10-07 点击:17次

    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能否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工程建设的一部分管理权限授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授权开展工作。《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理的法律特征与委托代理相似,但还具有区别于委托代理的法律特征。具体地讲,监理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平等关系,是特殊的委托合同。

  • 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
    日期:2023-10-07 点击:19次

    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通常被称为有关“黑白合同”的规定,其中,中标合同被称为“白合同”,另行签订的合同被称为“黑合同”。

  • 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
    日期:2023-10-07 点击:18次

    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实务中,当事人通过补充合同以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纠纷解决方式的现象较为常见。我们认为,通过补充合同变更主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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