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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栏简介

合同履行

  • 迟延履行股权转让是否构成合同的根本违约
    日期:2017-09-10 点击:206次

    迟延履行股权转让是否构成合同的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况。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 起诉只写继续履行合同 该请求能否支持
    日期:2016-09-19 点击:206次

    起诉只写继续履行合同 该请求能否支持继续履行合同是相对于解除合同而言,被告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被告逾期交房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不是解除合同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解除合同的事实和行为,即请求无事实根据;

  • 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
    日期:2016-09-04 点击:211次

    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当事人未因情势变更事由解约的,合同不当然解除
    日期:2016-04-07 点击:721次

    当事人未因情势变更事由解约的,合同不当然解除合同成立后,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等客观情况导致情势变更发生,双方未明示解除合同的,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在合同具备履行条件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另一方拒不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 约定选择性违约责任条款的,守约方只能择一行使
    日期:2016-03-28 点击:1212次

    约定选择性违约责任条款的,守约方只能择一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就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约定选择性条款,除非作出特别约定,否则选择性条款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相继行使。

  • 最高法观点:民诉法司法解释认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
    日期:2016-03-27 点击:206次

    最高法观点:民诉法司法解释认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即: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暴雨淋湿货物致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日期:2016-03-12 点击:298次

    暴雨淋湿货物致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从法律规定看,不可抗力需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不能预见,即理智正常的行为人不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发生纯属偶然;第二,不可控制,即事件的发生系因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阻止事件发生且在发生后无法克服事件的影响。理论界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三类: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等社会重大突发事件;政府颁布新法、新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少数政府行为。

  • 一方违约致不能履行的,未解除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日期:2016-02-12 点击:522次

    一方违约致不能履行的,未解除部分仍应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一方违约,导致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但其他合同部分仍未解除且应继续履行前提下,仍应依当事人约定、实际履行情况促成合同继续履行。

  • 当事人明知而为且期待实现的,不属情势变更情形
    日期:2016-02-12 点击:307次

    当事人明知而为且期待实现的,不属情势变更情形非属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情形,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而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 因双方共同认识错误导致履行不能,非为单方违约
    日期:2016-02-12 点击:492次

    因双方共同认识错误导致履行不能,非为单方违约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为目的的公司股权转让,因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证等事实的共同认识错误导致履行不能的,不能认定为单方违约。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股权价值构成的约定,对因双方共同过错可能造成的股权价值减损应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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