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宣告缓刑的罪犯能否适用减刑,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缓刑罪犯的减刑问题也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应当把握下列几方面:
1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这是总的原则。
2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
3对缓刑罪犯予以减刑,应当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4对缓刑犯适用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同时,判处拘役的,缩减后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缩减后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第四十二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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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二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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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97年)[19971029]
第五条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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