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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的先予执行

日期:2015-03-04 来源:北京民事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9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房屋拆迁的先予执行

媒体披露的事实概要是:2004年8月31日有关部门贴出拆迁公告。其后拆迁双方当事人虽有协商,但终未签订盖有公章的拆迁协议。2007年1月16日拆迁主管部门向被拆迁人吴苹送达拆迁行政裁决书,吴苹以不知晓裁决为由拒绝签收。2月1日区房产局向区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区法院于3月19日召开了听证会,会毕作出裁定照准了先予执行申请并下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吴苹于3月22日前自行搬迁,吴苹不服,已向市高院提出了申诉。

基于以上事实,笔者认为:区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违法。理由是:拆迁官司,合法的司法强拆只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拆迁当事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反悔,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请求法院依法作出的先予执行强拆或判后强拆,本案中因双方未签订拆迁协议,故不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根据行诉法第6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拆迁裁决)后,如果行政相对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又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九龙坡区法院称他们是依该规定受理强拆申请的。然而,笔者认为,本案中区房产局向法院提出的强拆申请因没有满足最高法院行诉司法解释第88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的规定要求(国务院305号令第16条第2款明文规定该法定起诉期限为3个月),对拆迁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的法定届满期限应是今年的4月16日,2月1日提出强拆申请时没有到届满期限,所以,区房产局的强拆申请不符合行诉法第66条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区法院受理其强拆申请并作出裁定属于枉法裁判。除以上司法强拆外,区法院受理的强拆申请也不符合第三种强拆情况,第三种情况是305号令第16条第2款规定的先予执行强拆规定,该条的原文是:“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将以上规定与本案的基本事实相对照,我们可清楚看出:案情的基本事实完全不符合先予执行的前提条件。16条第2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个是当事人对拆迁裁决不服在3个月内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一个是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提供了货币或房屋,只有同时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法院才可先予执行。本案中拆迁人没有对拆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区房产局于2007年1月11日作出了拆迁裁决,被拆迁人吴苹以未参加裁决而拒绝签收,从媒体披露的事实可知,被拆迁人吴苹至今虽对裁决不服但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区房产局向法院提出的强拆申请是否算提起诉讼并符合“诉讼期间”这个状态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区房产局不是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当事人只有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区房产局无权对自己作出的拆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即便是拆迁人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因为先予执行不论是申请还是裁定,都必须依附于已经形成的诉讼,两者是毛与皮的关系,皮之不成,毛将焉附?没有形成具体的诉讼,即没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为法院所受理这个基本事实,仅依先予执行的申请(况且是非当事人提出的),法院依法应驳回其先予执行的申请。(遵照最高法院办理行诉可参照执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法的若干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的规定和第18条:“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的规定,结合305号令第16条第2款“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前提条件规定,充分证明:受理案件是先予执行的必要条件,法院在未受理案件的情况依法应驳回先予执行的申请。有人可能提出,房产局在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时,拆迁人也同时向法院提交不服拆迁裁决的诉状并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即诉讼已经形成),这种情况极为少见(即原被告勾结起来打假官司,将被拆迁人提前带入诉讼,以便尽快拆除房屋),法院依法也应驳回拆迁人的先予执行申请,因为裁决书中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拆迁人单方意志的体现,拆迁人不可能去请求法院推翻自己的主张;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它表明拆迁人不但对拆迁裁决不服而且已经不准备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不准备提供货币或实物补偿),既然如此,按照305号令第16条第2款规定的必备条件,法院依法也应当驳回拆迁人的先予执行申请。在本案中法院虽曾举行过听证,但该事实丝毫也不能改变先予执行裁定的违法性,因为法院只有在依法受理了符合法定条件的强拆申请后,听证才具有实际意义,否则,失去重要前提条件,听证不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在拆迁裁决书送达之后未届满3个月之前,在被拆迁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实属违法。如果房屋被法院强拆,经办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犯罪。

针对目前各方的僵持状态,笔者认为:拖的时间越长,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越大。解铃还需系铃人,只有首先由法院尽快主动撤销先予执行的裁定,然后由拆迁双方协商达成拆迁协议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如果协商的时间拖到4月上旬仍无结果,吴苹的房屋仍存在着再次被区房产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为防备万一,吴苹可在提起不服拆迁裁决一案之前,先提起相关行政诉讼,然后在法院受理不服拆迁裁决一案的同时,以已提起相关行诉为由,申请中止拆迁裁决一案的进行,以便合法阻止房屋的先予执行。

房屋拆迁的先予执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金钱或其他的财物的一种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受理到作出判决,从判决生效到强制执行,其间需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房屋拆迁是时限性非常强的活动,为了使房屋拆迁和国家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使拆迁人的拆迁和建设活动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先予执行应注意以下问题: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间内拒绝搬迁,拆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可申请先予执行。

2、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3、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不允许提出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当事人对先予执行不服的复议申请,经复议认定裁定是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4、在人民法院裁定的执行期间内,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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