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

日期:2015-03-10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

作者:卫辉市人民法院 范秀丽 魏晖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在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以前,为了满足申请人在生活上、生产上的急需情况,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给付申请人一定数目的金钱,财物或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适用于先予执行的案件有:一是申请人要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这类案件可以先予执行;二是申请人要求追索劳动报酬的;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二是如果不先予执行,申请人的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三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告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判决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原告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则可以不先予执行。申请人如果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临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判决。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