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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日期:2015-03-10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参与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作者:南召法院 吴冬梅 张德松

诉讼参与人泛指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外所有依法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各个诉讼参与人在官司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在各种官司中,当事人总是享有最广泛的诉讼权利。就一些主要的方面而言, 当事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释放人员、鉴定人回避;有权提供证据和辩论证据;有权申请审判长或经审判长同意自己亲自向其他当事人、 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调取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对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在刑事官司中,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他人辩护;在庭审中有权作最后陈述;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决定有权提出申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刑事官司中的自诉人、民事和经济官司及行政官司中的原告有权起诉、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有权撤回起诉。

所有当事人都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对司法人员严重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和人身侮辱行为都有权提出控告。

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其中刑事被害人除了在自诉人有权起诉以外,有权向司法机关控告犯罪行为,当接受控告的司法机关不立案时,有权得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并有权申请复议一次;有权得到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还有权在七日内提出申诉;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向;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辩护人作为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在开庭前有权同被告人会见或通信,律师辩护人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有权参与法庭调查,经审判长同意,有权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有权为被告人辩护,同控诉方进行法庭辩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在各种官司中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享有当事人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诉讼权利。例如诉讼代理人依法有权进行调查取证,查阅卷宗材料等活动。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只是应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诉讼,其诉讼权利不如前述诉讼参与人广泛。他们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为其完成诉讼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如鉴定人、翻译人员有权了解有关案情。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都有权对因完成作证、鉴定或翻译任务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或支付的费用要求给予适当的补偿。

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其诉讼义务基本相同。其一,完成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其实施的诉讼行为,并在受到传唤或通知后,都有到案的义务。其二,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妨碍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 不得故意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对案件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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