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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立案登记制度

日期:2015-06-23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102次 [字体: ] 背景色:        

初探立案登记制度

作者:黄腾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法释[2015]5号,下称《新民诉法解释》),2015年1月30日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新民诉法解释》的亮点之一,是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建立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的区别

1、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原告提出诉状后,法院首先对这种单方提出的材料进行审查把关,经受理立案送达被告,才形成“两造对立”的诉讼格局;。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诉状原则上都予以登记。

2、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法院单方进行的立案审查往往基于不少有实质性内容的条件。关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这些条件,本来可以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审查,或者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一并审理,法院却经常在审查立案的阶段,就简单地以不符合条件为由将原告的起诉拒之于门外。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法院在原告起诉的阶段只对诉状做形式上的审查,具有实质意义的审查是在案件登记并系属于诉讼程序之后再予以实施。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在以往的立案审查制度中,“告状难、立案难”现象较为突出。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二、实行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挑战

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是人民法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必然选择,说明人民法院之间互推管辖权、不立案且一般又不下不予受理裁定的一些作法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人民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诸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房屋开发、社会群体纠纷等案件可能会较多进入司法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案件也可能会出现。另外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相应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将会更为突出。立案登记制的建立将会给行政诉讼领域带来最大的影响、或也是最为直接的冲击,法院不能再以实质性审查为借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这类案件关在门外,更不能采取“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等违法程序规范的办法。

三、立案登记制度的落实

1、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影响或将集中表现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方面,尤其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这类敏感案件,有针对国家领导人等政治人物、特殊党政单位的起诉等;有特殊主体提起的具有政治目的的起诉,如国际组织提起的具有政治目的的起诉;有诉讼内容涉及民族、宗教、国防、外交、意识形态等重大政治敏感因素的起诉,如针对国家宗教、民族政策等基本政治制度的起诉等。政治敏感类案件,有涉及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历史遗留问题等的起诉。社会热点、敏感类案件,有涉及国家网监管理行为的案件,如删帖、关闭网站等起诉,如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等起诉。这些起诉,如果简单立案登记,极易造成负面政治影响,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影响国家社会安定。人民法院要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2、加强各方面监督

一是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包括法院加强自查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依靠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三是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规范立案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3、加速法院工作转型

立案登记制施行后,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审判方式改革迫在眉睫。一方面,程序与程序的分界、分类被提上日程,比如,探索和构建刑事、民事速裁机制,革新民事简易程序,健全民事小额诉讼程序。另一方面,程序结构内的分层、分流需要狠抓落实,比如,全力发挥审理前准备程序的繁简分流、案件过滤的功能;组织交换证据、争点整理以及举证时限等规定,绝不能再流于口号;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当断则断,促使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庭审前。其次,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诉讼服务中心为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搭建平台,落实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经由规范有力的对接平台和对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转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多管齐下的纠纷治理模式。

四、结语

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级法院,特别是从事法律工作人员深刻领会制度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好贯彻好这项制度。立案登记制度的落实,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打通渠道,让更多社会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化解。这一改革举措使法院的诉讼审判更加亲民、便民,也是向大众普及法律观念,把社会治理方式转型到法治轨道上的一条重要途径。

来源:开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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