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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日期:2015-03-1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58次 [字体: ] 背景色: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行政诉讼却不适用调解,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区别。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是由行政争议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一,行政争议是因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而发生的,行政权是国家的法定权力,它的行使是依据行政法进行的。第二,行政争议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特殊的指挥、命令与服从关系,也使得双方当事人无法在产生争议后平等自愿地去协商并达成协议,而只有让第三者公断。第三,行政诉讼使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在合法与违法之间不存在第三种选择。

所谓不适用调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束案件的审查。至于在受理之初,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些法律上的解释工作,晓之以理是可以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也是允许的,但应以人民法院裁定的形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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