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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条件

日期:2015-03-1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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